??【日积跬步】西政考研10月16日?
壹法基?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解析
法律责任是指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是由违反第一性的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的义务。法律责任的功能主要有制裁功能、补偿功能和预防功能。
法律制裁是不以责任主体意志为转移,法律责任归责主体依照法律对责任主体施加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密切相关但又明显不同。
(1)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无法律责任则无法律制裁的可能。
(2)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功能的体现,但有法律责任不一定会有强制性制裁措施的结果。一方面,法律责任可能因法定原因可能免于承担: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功能不局限于制裁一种。
贰
专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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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
主犯
概念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联系
教唆犯与主犯在外延上有交叉的部分,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主犯有可能是教峻犯。教唆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而得出,主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类而得出,两者属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因此概念有可能有重合的地方
区别
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时候,属于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时候是从犯。
主犯有可能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主犯,按照分工分类法,可能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正犯,也可能是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分类方法不一样,教唆犯只按照分工分类;主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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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论述我国刑法的解释
?解析?
1.刑法解释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人民团体、法律专家、学者、司法工作者或者其他公民个人,对刑法规定的含义进行阐明活动,或者这些主题对刑法规定含义进行阐明的总结。
2.刑法解释的目的和意义
(1)明确立法含义(2)统一司法适用(3)弥补立法不足(4)促进刑法完善
3.刑法解释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2)有效性原则(3)科学性原则(4)合理性原则
3.刑法解释的类型
(1)解释的效力分类,分为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①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及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注意:有权解释刑法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有权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②学理解释,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所做的宣传性、学术性、知识性的解释。
(2)从解释的方法分类,分为文理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论理解释
①文理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字面含义到语法结构所作的解释。
②历史解释,是指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并不是要还原立法者原意,而是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③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④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对刑法规范所做的解释。
(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
注意:本题还可以从具体知识点入手,如提问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学理解释的区别联系。要从细微处入手,举一反三。
叁
专b?
?
教唆犯
主犯
概念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联系
教唆犯与主犯在外延上有交叉的部分,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主犯有可能是教峻犯。教唆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而得出,主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类而得出,两者属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因此概念有可能有重合的地方
区别
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时候,属于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时候是从犯。
主犯有可能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主犯,按照分工分类法,可能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正犯,也可能是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分类方法不一样,教唆犯只按照分工分类;主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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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2008年概念比较】
?解析?
行政主体是指具有独立的行政法地位,有独立的意志和利益,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组织。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具体包括执掌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被管理者)。
二者的联系在于,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主体是行政主体的上位概念,二者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
二者的区别在于,行政主体通常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表明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因而行政主体只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将行政主体等同于行政法主体。
肆
专c?
简述保理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解析??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应收账款管理、催收等服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761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762条:“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规定了两种类型的保理类型:无追索权与有追索权
(1)第766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有追索权保理之目的在于为保理人的权利提供原应收账款债权人之偿付保证,以确保其权利不因债务人之清偿能力不足而蒙受损失。相应地,对于应收账款债权超出保理本息及必要费用范围外的部
分也要求其承担返还债权人的义务。
(2)第767条“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无追索权的保理更符合债权转让特征。在保理人承担债务人信用及履行能力风险的同时,享有更多的收益,即有权获得超出融资本息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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